火雷噬嗑(21)
[傳] 噬嗑 序卦 可觀而後有所合 故受之以噬嗑 嗑者 合也 旣有以可觀然後有來合之者也 噬嗑所以次觀也 噬 齧也 嗑 合也 口中 有物間之 齧而後合之也 卦上下二剛爻而中柔 外剛中虛 人頤口之象也 中虛之中 又一剛爻 爲頤中有物之象 口中有物則隔其上下 不得嗑 必齧之則得嗑 故爲噬嗑 聖人以卦之象 推之於天下之事 在口則爲有物隔而不得合 在天下則爲有强梗或讒邪 間隔於其間 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 當用刑法 小則懲戒 大則誅戮 以除去之然後 天下之治得成矣 凡天下至於一國一家 至於萬事 所以不和合者 皆由有間也 无間則合矣 以至天地之生 萬物之成 皆合而後能遂 凡未合者 皆有間也 若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間 有離貳怨隙者 蓋讒邪間於其間也 除去之則和合矣 故間隔者 天下之大害也 聖人 觀噬嗑之象 推之於天下萬事 皆使去其間隔而合之 則无不和且治矣 噬嗑者 治天下之大用也 去天下之間 在任刑罰 故卦取用刑爲義 在二體 明照而威震 乃用刑之象也
噬嗑 亨 利用獄
[傳] 噬嗑亨 卦自有亨義也 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 以有間也 噬而嗑之則亨通矣 利用獄 噬而嗑之之道 宜用刑獄也 天下之間 非刑獄 何以去之 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獄者 卦有明照之象 利於察獄也 獄者 所以究治情僞 得其情則知爲間之道 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
[本義] 噬 齧也 嗑 合也 物有間者 齧而合之也 爲卦 上下兩陽而中虛 頤口之象 九四一陽 間於其中 必齧之而後合 故爲噬嗑 其占 當得亨通者 有間故 不通 齧之而合則亨通矣 又三陰三陽 剛柔中半 下動上明 下雷上電 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 以至於五而得其中 是知以陰居陽 雖不當位 而利用獄 蓋治獄之道 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爲貴 故筮得之者 有其德則應其占也
彖曰 頤中有物 曰噬嗑
[本義] 以卦體 釋卦名義
噬嗑 而亨
[傳] 頤中有物 故爲噬嗑 有物間於頤中則爲害 噬而嗑之則其害亡 乃亨通也 故云噬嗑而亨
剛柔 分 動而明 雷電 合而章
[傳] 以卦才言也 剛爻與柔爻相間 剛柔分而不相雜 爲明辨之象 明辨 察獄之本也 動而明 下震上離 其動而明也 雷電合而章 雷震而電耀 相須竝見 合而章也 照與威竝行 用獄之道也 能照則无所隱情 有威則莫敢不畏 上旣以二象 言其動而明 故復言威照竝用之意
柔得中而上行 雖不當位 利用獄也
[傳] 六五以柔居中 爲用柔得中之義 上行 謂居尊位 雖不當位 謂以柔居五 爲不當 而利於用獄者 治獄之道 全剛則傷於嚴暴 過柔則失於寬縱 五爲用獄之主 以柔處剛而得中 得用獄之宜也 以柔居剛 爲利用獄 以剛居柔爲利否 曰 剛柔 質也 居 用也 用柔 非治獄之宜也
[本義] 以卦名卦體卦德二象卦變 釋卦辭
象曰 雷電 噬嗑 先王 以 明罰勅法
[傳] 象无倒置者 疑此文互也 雷電 相須竝見之物 亦有嗑象 電明而雷威 先王觀雷電之象 法其明與威 以明其刑罰 飭其法令 法者 明事理而爲之防者也
[本義] 雷電 當作電雷
初九 屨校 滅趾 无咎
[傳] 九居初 最下无位者也 下民之象 爲受刑之人 當用刑之始 罪小而刑輕 校 木械也 其過小 故屨之於足 以滅傷其趾 人有小過 校而滅其趾 則當懲懼 不敢進於惡矣 故得无咎 繫辭云 小懲而大誡 此小人之福也 言懲之於小與初 故得无咎也 初與上 无位 爲受刑之人 餘四爻 皆爲用刑之人 初居最下 无位者也 上處尊位之上 過於尊位 亦无位者也 王弼 以爲无陰陽之位 陰陽 係於奇偶 豈容无也 然諸卦初上 不言當位不當位者 蓋初終之義爲大 臨之初九則以位爲正 若需上六云不當位 乾上九云无位 爵位之位 非陰陽之位也
[本義] 初上 无位 爲受刑之象 中四爻 爲用刑之象 初在卦始 罪薄過小 又在卦下 故爲屨校滅趾之象 止惡於初 故得无咎 占者小傷而无咎也
象曰 屨校滅趾 不行也
[傳] 屨校而滅傷其趾 則知懲誡而不敢長其惡 故云不行也 古人制刑 有小罪則校其趾 蓋取禁止其行 使不進於惡也
[本義] 滅趾 又有不進於惡之象
六二 噬膚 滅鼻 无咎
[傳] 二 應五之位 用刑者也 四爻皆取噬爲義 二居中得正 是用刑得其中正也 用刑 得其中正 則罪惡者易服 故取噬膚爲象 噬齧人之肌膚 爲易入也 滅 沒也 深入 至沒其鼻也 二以中正之道 其刑易服 然乘初剛 是用刑於剛强之人 刑剛强之人 必須深痛 故至滅鼻而无咎也 中正之道 易以服人 與嚴刑以待剛强 義不相妨
[本義] 祭有膚鼎 蓋肉之柔脆 噬而易嗑者 六二中正 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 然以柔乘剛 故雖甚易 亦不免於傷滅其鼻 占者雖傷而終无咎也
象曰 噬膚滅鼻 乘剛也
[傳] 深至滅鼻者 乘剛故也 乘剛 乃用刑於剛强之人 不得不深嚴也 深嚴則得宜 乃所謂中也
六三 噬腊肉 遇毒 小吝 无咎
[傳] 三居下之上 用刑者也 六居三 處不當位 自處不得其當而刑於人 則人不服而怨懟悖犯之 如噬齧乾腊堅靭之物 而遇毒惡之味 反傷於口也 用刑而人不服 反致怨傷 是可鄙吝也 然當噬嗑之時 大要噬間而嗑之 雖其身處位不當而强梗難服 至於遇毒 然用刑 非爲不當也 故雖可吝而亦小 噬而嗑之 非有咎也
[本義] 腊肉 謂獸腊 全體骨而爲之者 堅靭之物也 陰柔不中正 治人而人不服 爲噬腊遇毒之象 占雖小吝 然時當噬嗑 於義 爲无咎也
象曰 遇毒 位不當也
[傳] 六三 以陰居陽 處位不當 自處不當 故所刑者難服而反毒之也
九四 噬乾胏 得金矢 利艱貞 吉
[傳] 九四居近君之位 當噬嗑之任者也 四已過中 是其間愈大而用刑愈深也 故云噬乾胏 胏 肉之有聯骨者 乾肉而兼骨 至堅難噬者也 噬至堅而得金矢 金 取剛 矢 取直 九四陽德剛直 爲得剛直之道 雖用剛直之道 利在克艱其事而貞固其守則吉也 九四剛而明體 陽而居柔 剛明則傷於果 故戒以知難 居柔則守不固 故戒以堅貞 剛而不貞者有矣 凡失剛者皆不貞也 在噬嗑 四最爲善
[本義] 胏 肉之帶骨者 與胾通 周禮 獄訟 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 九四以剛居柔 得用刑之道 故有此象 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 然必利於艱難正固則吉 戒占者宜如是也
象曰 利艱貞吉 未光也
[傳] 凡言未光 其道未光大也 戒於利艱貞 蓋其所不足也 不得中正故也
六五 噬乾肉 得黃金 貞厲 无咎
[傳] 五在卦愈上 而爲噬乾肉 反易於四之乾胏者 五居尊位 乘在上之勢 以刑於下 其勢易也 在卦 將極矣 其爲間 甚大 非易嗑也 故爲噬乾肉也 得黃金 黃 中色 金 剛物 五居中 爲得中道 處剛而四輔以剛 得黃金也 五无應 而四居大臣之位 得其助也 貞厲无咎 六五雖處中剛 然實柔體 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厲則得无咎也 以柔居尊而當噬嗑之時 豈可不貞固而懷危懼哉
[本義] 噬乾肉 難於膚而易於腊胏者也 黃 中色 金 亦謂鈞金 六五柔順而中 以居尊位 用刑於人 人无不服 故有此象 然必貞厲 乃得无咎 亦戒占者之辭也
象曰 貞厲无咎 得當也
[傳] 所以能无咎者 以所爲得其當也 所謂當 居中用剛而能守正慮危也
上九 何校 滅耳 凶
[傳] 上過乎尊位 无位者也 故爲受刑者 居卦之終 是其間大 噬之極也 繫辭所謂惡積而不可掩 罪大而不可解者也 故何校而滅其耳 凶可知矣 何 負也 謂在頸也
[本義] 何 負也 過極之陽 在卦之上 樂極罪大 凶之道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 何校滅耳 聰不明也
[傳] 人之聾暗不悟 積其罪惡 以至於極 古人制法 罪之大者 何之以校 爲其无所聞知 積成其惡 故以校而滅傷其耳 誡聰之不明也
[本義] 滅耳 蓋罪其聽之不聰也 若能審聽而早圖之 則无此凶矣